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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http://www.jmnews.com.cn 2008-10-7 11:15 江门日报 第6947期 A4版

《劳动合同法》将更具操作性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向市民讲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9个多月来实施效果显著,但同时,也有人针对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铁饭碗’”、“单位不给签合同怎么办”等问题提出疑问,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澄清类似疑问,并对一些条款作出具体规定。那么就我市劳动者而言,《条例》中哪些规定与我们的工作生活最为密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我们又该怎样具体运用《条例》?近日,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条例》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文/图 本报记者 杨慧敏

  用人单位注意

  不签劳动合同得给双倍工资

  案例:去年毕业的刘慧今年年初在我市某公司做文秘工作,当初老板说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是现在已经过去几个月了,老板仍然不提签合同的事情。由于刘慧对现在公司的工作环境、工资待遇还比较满意,害怕立即向老板提签合同的事情被炒鱿鱼,考虑过段时间去投诉。  

  对应条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评析:目前,仍然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市劳动监察部门也经常接到这样的举报投诉,但是《劳动合同法》及《条例》实施以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将面临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的“麻烦”。

  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合同法》及《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已经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支付给给劳动者11个月的双倍工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者注意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

  案例: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永不会被解除的合同。小张就是这么认为的,上个月,在单位干了12年、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他因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单位按规定程序解聘了,他认为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因为自己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能解聘他。  

  对应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评析:单位是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终身制”、“铁饭碗”,终身制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特定用工方式,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这种“终身制”、“铁饭碗”早就被打破了。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是“终身制”,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是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有条件的长期雇用制度,前提就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就业年限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在劳动者没有严重过错、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没有严重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使劳动关系相对长期稳定,甚至延续到劳动者到法定年龄退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不是说就没有终止时间。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况下,该合同都是可以终止的。

  劳动者拒签合同将被辞

  案例:老李是电工,手艺不错,以前一直是打零工,收入还过得去。现在他固定在一家家电商场工作,商场负责人要跟他签合同,他却不愿签,怕束缚自己以后找更好的工作。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现象让一些企业左右为难,害怕不签合同的话,员工会讨要双倍工资。  

  对应条例: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评析:这种现象也有发生,但是如果在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只需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里有一个条件,就是用人单位要书面通知到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需举证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不能兼得

  案例:陈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刚过了一年因病住院治疗,请了一个月病假,病假期间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陈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按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陈先生以公司在医疗期内解除其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标准双倍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

  对应条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为了有效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后,还应当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已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应当再支付经济补偿。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判断,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者性质不同。该案例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按照《条例》规定,应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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