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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下女儿不管
拒做亲子鉴定
一男子被判仍要支付抚养费
刚出生就被“父亲”抛弃的12岁女孩小红(化名),近日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在“父亲”朱某不承认其女儿身份,并且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蓬江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仍认定朱某就是小红的生父,并要求其每月支付小红300元的抚养费。
案由
“父亲”不认女儿
还拒做亲子鉴定
记者从蓬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小红的母亲冯某于1989年认识了朱某,陷入热恋,两人开始同居。1994年他们的爱情结晶小红出生。幸福的生活没过多久,朱某在甩给冯某600元生活费之后,就狠心地离开了,从此再也没有过问小红的生活。
初时,冯某自己做生意,经济条件不错,没有就抚养费的问题,对朱某进行追究。后来,冯某的生意很不顺利,渐渐地,小红的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就成了问题。这时,冯某想到了小红的“父亲”朱某。在多次索要抚养费未果的情况下,小红在母亲的支持下,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了蓬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朱某补偿12年的抚养费,并支付今后的抚养费用。在庭审过程中,朱某承认与冯某之间有过性关系,但是坚决否认与小红之间的血缘关系。小红对于“父亲”的绝情非常伤心,她和母亲坚决要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在经济条件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主动交纳了5000元鉴定费,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朱某竟然拒绝了。
法院
不做亲子鉴定
也要给抚养费
蓬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小红请求被告朱某支付抚养费,虽没有提供证据直接证明被告就是她的父亲,但已书面申请亲子鉴定,并交纳了有关鉴定费。由于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绝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解释,蓬江区法院认为,被告承认曾与原告母亲冯某有过性关系,虽然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但亦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自己并非是原告生父,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第三人为原告生父,因而法院推定被告为原告的生父,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300元抚养费。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审理本案的法官指出,朱某与小红是否存在血亲是认定抚养费责任承担的关键。本案中,小红出生在冯某和朱某同居期间,且冯某生育住院的病历中,“爱人姓名”一栏上填写的是朱某。朱某虽不承认与小红存在血亲关系,却无法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事实,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出小红为朱某非婚生子。
(本报记者 郑洋洋 通讯员 江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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