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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抚养关系纠纷案 拒做亲子鉴定抚养关系可“推定”
抚养关系纠纷案中,男方拒做亲子鉴定怎么办?近日,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被告拒做亲子鉴定的抚养关系纠纷案。虽然被告坚持不认“女儿”,并拒做亲子鉴定,但他既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非原告生父,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有第三人为原告生父,蓬江区人民法院推定被告为原告的生父,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300元抚养费。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
无正当理由拒做亲子鉴定
现年12岁的小女孩小红出生后不久,“父亲”朱某便把小红和其母亲冯某抛弃,给了冯某600元生活费后,便一直没有支付过生活费。后来冯某生意失败,没有能力抚养小红,在母亲的支持下,小红将“父亲”朱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朱某补偿12年的抚养费和今后的抚养费用。
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红的母亲冯某于1989年与被告朱某相识,后同居共同生活,并于1994年生下原告小红,冯某在当时住院的医院病历中记载,爱人姓名为被告朱某,双方关系为夫妻。庭审中,被告确认与冯某间中有发生过性关系,但坚决否认与小红有血缘关系,认为小红不是其亲生女儿。鉴于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血缘关系,原告已书面向法院申请DNA亲子鉴定,并向该院交纳有关鉴定费5000元,经该院征询朱某意见,朱某坚决不同意与小红做DNA亲子鉴定。因亲子鉴定必须被告配合才能进行,现朱某拒绝作亲子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
被告无证据证实自己非生父
法官表示,在本案中,朱某与小红是否存在血亲是认定抚养费责任承担的关键。本案中,小红出生在冯某和朱某同居期间,且冯某生育住院的病历中爱人名字一栏上填写是朱某、关系是夫妻,朱某虽不承认与小红存在血亲关系,却无法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事实,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绝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的解释:“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自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可以推定出小红为朱某非婚生子的证据链,朱某当然负有抚养小红的义务。 (文中人物为化名) 陶然江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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