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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平与李某能于1980年2月按农村习俗摆酒结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后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生育了一子一女。2000年9月,两人开始分居。2008年2月,李某平诉至鹤山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两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双方在1980年2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按事实婚姻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4年4月1日施行后,按其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今后,除特殊情形外,当事人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再受理。 (张茂盛 李满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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